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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务出行应当租赁国产汽车,严禁租用超标车、豪华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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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2: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网10月22日讯 据“云南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云南省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公务出行确需租赁车辆,应当严格控制车型、频次和费用,遵循经济适用原则,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应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应当租赁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禁租用超标车、豪华车。全文如下: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办法

云管发〔2025〕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出行租赁车辆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保障效能,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是指各单位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向有资质企业租赁车辆自行驾驶或由租赁企业提供车辆及驾驶员保障公务出行,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确需租赁车辆的,应当严格控制车型、频次和费用,遵循经济适用原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实行“一事一租,定期结算”,原则上租赁车辆时长不得超过30日(含),确因工作需要租赁车辆超过30日的,报省机关事务局审批。

第六条  公务出行应优先使用本单位公务用车,确需租赁车辆的,须通过省级公务用车平台选择定点租赁企业,并按申请、审核等流程申请用车。

第七条  单位年度一个预算项目下的租赁车辆费用累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八条  省级非驻昆单位按同城原则,在当地公务用车平台定点租赁企业租赁车辆。若当地公务用车平台无定点租赁企业或定点租赁企业的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向非定点租赁企业租赁车辆的,按程序自行租赁车辆,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单位租赁货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省级公务用车平台定点企业无法提供的车型,需向非定点租赁企业租赁车辆的,按内控程序自行租赁车辆。省级部门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省级事业单位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应符合《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应当租赁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禁租用超标车、豪华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合理选择租用车型:

(一)公务出行人员3人(含)以内的租赁小型普通客车(如:轿车);

(二)公务出行人员4-6人(含)以内的租赁小型普通客车(如:商务车);

(三)公务出行人员7人(含)以上的,根据人员数量可选择租赁中型客车或大型客车;

(四)外事活动、大型会议、重要接待等对车型有特殊需求的,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准;

(五)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工作需要或因地理环境、道路通行条件限制等原因,可租赁越野车(含SUV)或其他所需车型。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租赁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家和省级大型活动、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公务活动;

(二)接待上级部门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滇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三)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公务;

(四)本单位牵头组织前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基层调研、检查、督导等公务活动;

(五)本单位举办或组织的会议、培训、党建、参观、群团等集体性出行活动;

(六)事业单位开展科研、调查、野外作业等相关工作需要租赁车辆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租赁车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及使用人员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用途,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参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公务租赁车辆费用管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列支租赁车辆经费,除特殊管理规定的资金外,其他都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公务租赁车辆相关凭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行和租赁车辆费用报销的审核,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租赁车辆、无公务租赁车辆内控审批单等情况均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事业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严从紧编制和执行预算。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公务出行租赁车辆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含自行招标供应商车辆)须将车辆基础信息录入省级公务用车平台,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载北斗定位装置,接受监管。

第十八条  各省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租赁车辆行为负主体责任,具体租赁车辆单位负直接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公务出行租赁车辆内部审批制度,接受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跨部门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省公务用车平台服务中心应按职责运用公务用车平台信息化系统对公务出行租赁车辆情况开展信息化监督,建立定点租赁供应商考核评价制度,督促服务方做好车辆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长期租赁车辆的;

(二)虚列租赁车辆事项、虚增用车人数、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

(三)租赁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的;

(四)本单位现有车辆可以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仍租赁车辆的;

(五)将租赁车辆固定给个人或无关人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执行重要公务接待任务及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各单位通过招标采购程序已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作为过渡期延续至合同期满,监督管理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6〕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吴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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