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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跨国审理离婚案:境外服刑者视频出庭,50万元损害赔偿落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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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4: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网10月27日讯(记者 张艳玲)被告远在泰国监狱服刑,如何送达文书、录取笔录、实现跨境开庭?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王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不仅准予双方离婚,更判令被告俞某某给付原告5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这起跨越国境的离婚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联动外交、领事机构,破解了境外服刑人员参与诉讼的多重难题,为涉外司法实践提供了典型样本。

跨境诉讼三类程序障碍待突破

2024年9月,秦淮法院受理此案时,被告俞某某正因服刑身处泰国,案件推进面临三大核心程序性问题:一是司法文书如何精准送达至境外监狱中的当事人;二是如何跨越国境录取被告关于离婚事宜的询问笔录;三是能否让服刑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与国内庭审,保障其诉讼权利。

“这三类问题直接关系案件能否顺利审理,也考验涉外司法协助的效率与精度。”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被告身处境外特殊场所,常规诉讼流程无法直接适用,必须依托国际条约与外交协作寻找解决方案。

“外交+司法”联动打通跨境通道

针对案件难点,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外交部、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分步推进,逐一破解障碍:在文书送达上,优先选择领事渠道,降低当事人负担;在笔录录取上,依托领事公约,灵活对接当地法律;在视频开庭上,多方协调破题,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一般有三种可选择的方式:一是按照该公民所在国家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三是向该中国公民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该负责人表示,就本案而言,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尚未就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实际可供选择的送达方式只有前两种。相较而言,通过第二种方式相对更为可控,当事人的负担也相对较轻。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选择委托驻泰国大使馆送达——相较通过中泰司法协助条约由泰方主管机关送达,领事送达无需提供泰文或英文译文,也无需经当地机关转递,流程更可控,也减轻了当事人负担。最终,中国驻泰国大使馆成功将应诉手续与证据材料送达俞某某手中。

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领事官员可在符合泰国法律的前提下取证。经中国驻泰国大使馆沟通,泰国监狱同意使馆工作人员在探视时,就离婚案件细节对俞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多次赴监狱完成探视与笔录录制,及时将关键信息传回国内法院,为案件审理奠定事实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跨境视频开庭,也无相关国际条约可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委托中国驻泰国大使馆探询泰方态度,泰国监狱不仅积极响应,还结合监狱条件与时差,对视频程序、开庭时间提出具体建议。其间,俞某某对参与视频庭审的态度出现反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多次协调,9月26日上午11时,秦淮法院成功接通与泰国监狱的视频信号,俞某某清晰完成法庭提问应答,庭审于12时许顺利结束。

涉外司法需守原则、重协作

“这起案件的审理,为涉外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负责人指出,在当事人、证据位于境外的案件中,法院需严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程序规定与国际条约,通过司法协助合作推进案件,同时充分尊重对象国主权与当事人意愿。

此次跨国审理既保障了境外服刑人员的诉讼权利,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5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落地,让公平正义跨越国境得以实现。未来,中国法院将继续优化涉外司法协作机制,让每一起涉外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

编审:蔡晓娟

                    【责任编辑: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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